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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
《遂宁市船山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希遵照执行。
附件:遂宁市船山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遂宁市船山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
(区政府二届四次常务会2008年2月20日通过)
第一条:为推动我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提高农村公路的管理水平和养护质量。根据《公路法》、《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坚持“建养并重、协调发展、因地制宜、属地管护、确保长效”的原则。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区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负责编制全区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筹集和统筹安排、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管上级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使用,指导、检查、考核乡镇人民政府乡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及公路设施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县道公路管理和养护工作。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乡道公路管理和养护工作,指导和监督村、社道路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建立健全以“村民自治”为核心的多形式日常养护和管理责任制,落实日常养护人员,搞好养护工作,配合区公路管理机构对乡村公路的养护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考评、验收。
第五条:村委会是村、社道路管理养护主体。按照“村民自治”、“一事一议”的原则,组织实施村、社道路管理和日常养护工作。
第六条:管理养护范围包括县道、乡道、村社道公路路基、路面、桥涵、小修保养、路基构造物、桥涵隧道、排水系统、沿线设施、公路绿化等的日常养护和安全生产监督。
第七条:养护质量要求保持路容美观、路面清洁、无路障、无堆积物和污染物;路肩整洁、无杂草和堆积杂物;桥涵完好、水系畅通、无淤塞;碎落台清理及时,无堆积。
第八条:管理养护计划的下达以“十一五”规划为标准,建设里程超过规划里程的以规划里程列入;未超过规划里程的以实际建设里程列入;已建成的农村公路经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列入养护计划。
第九条:管理养护经费实行定额补助,包干使用,乡道每公里2500元/年、村道每公里400元/年,不足部分由乡镇、村两级自筹解决。
第十条:养护资金专款专用;养护人员实行挂牌养护,并公示养护里程、养护质量、养护职责、资金使用等内容。
第十一条:每季度末对农村公路养护情况进行综合检查、验收,评定合格的按计划下拨该季度的养护经费,评定不合格的责令改进,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按比例扣减养护经费。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纳入区人民政府对乡镇的目标管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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