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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遂宁市船山区金家物流园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遂船府办发〔2008〕2号)

(来源:    日期:2008-02-28 21:19:34)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遂宁市船山区金家物流园失地农民

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遂宁市船山区金家物流园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八年一月十


遂宁市船山区金家物流园失地农民

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实施细则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船山区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试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鼓励被征地失地农民以社为单位自愿将征地补偿费缴入区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按遂船府办发〔200774号文件规定实施基本生活保障补助。

二、鼓励被征地社的失地农民以社为单位,在缴纳加入区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助管理中心相关费用后,将剩余的土地补偿费自愿交由管理中心代管,代管资金主权属社所有,产生的利息收入归社所有;今后,区政府出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后,由社将代管资金用于本社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补助。

三、鼓励扶持失地农民再就业

征地合作社劳动年龄以内且具有再就业愿望的人员,政府统一安排免费劳动技能培训,免费为其职业介绍;对自主创业的,按政策提供小额担保贷款,享受税收优惠;凡被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招收为公务员、事业人员,在部队被提干或大中专毕业后参加工作(有固定收入)的人员,各级按规定实施奖励。

四、鼓励失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对未就业且符合参保条件(男未满60岁、女未满50岁的失地农民,在“农转非”后,按照“自愿参保、政府补贴”的原则,积极引导其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法另行规定;按政策规定,将参保者纳入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社保补贴政策范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后,由社保部门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不再享受征地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补助费。

五、建立社会救助机制

征地社的失地农民农转非后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因病、因残、因灾、因子女读书而造成特别困难的失地农民,政府给予临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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