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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市城区某居民小区张女士打进区司法局法律咨询热线咨询,她去年8月份租用了刘先生的住房,租房合同签订的时限是一年,张女士每一季度向房东支付一次房租。但在今年1月份一中年男士来看房,告诉她该房屋已经被其买下,并催促她在3月底就搬家。张女士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但又不清楚自己究竟该怎么办
律师建议:既然张女士和刘先生签订了租房合同,那双方都应该遵守租房合同中的时间限制,刘先生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刘先生卖房其实并非不可以,他应该提前3个月通知张女士卖房的情况,并且张女士有优先购买的权力。假如张女士不愿意购买或另有第三方出价更高,那刘先生有权将房屋卖给第三方。同时,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尽管刘先生的房屋所有权已经发生变化,但张女士有权根据当初与刘先生签订的租房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作为承租方租用该房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