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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2007-2010年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遂船府办发〔2007〕73号)

(来源:    日期:2007-09-04 17:51:00)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07-2010年生猪定点

屠宰厂()设置规划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府有关部门:

《船山区2007-2010年生猪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望各级各部门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共同维护生猪屠宰经营秩序,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附件:船山区2007-2010年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二OO七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

 

船山区2007-2010年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设 置 规 划

 

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为了科学、合理、规范设置屠宰厂(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控制和减少污染源,确保市场鲜肉供应和肉类加工企业需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设置原则

(一)设置屠宰厂(场)必须服从城市(城镇)建设发展规划,注重生态环境保护,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遵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适度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管理的原则。

(二)屠宰厂(场)布局选址方案由区商务局会同规划与建设局、国土局、环保局、工商局、畜牧局制定,由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三)按照尽量方便群众、逐步集中规范的原则,总规划数不突破市对我区的规定。

二、规划设置方案

(一)生猪屠宰厂(场)设置:城区3个,乡镇17个。

1、城区:按照市政府的规定,城区内设置3个定点屠宰厂,由高金、南大、美宁公司负责,确保鲜肉供应,保证肉品安全;

2、乡镇:各乡镇设置1-2个定点屠宰厂(场),负责辖区生猪定点屠宰及市场的鲜肉供应。其中:新桥镇设置2个、桂花镇2个、唐家乡1个、西宁乡1个、保升乡1个、复桥镇1个、南强镇1个、老池乡2个、仁里镇1个、永兴镇2个、河沙镇2个。

(二)下列区域不得设置屠宰厂(场):

1、城市(城镇)河流上游、上风向以及取水口上下游规定距离内;

2、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库区淹没地域商业区、居民区、办公区、公共场所、学校、畜牧、养殖场区域内及其附近。

三、设置标准

(一)屠宰厂(场)的平面布局、工艺流程、场地设施、机械设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和《生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新建或改造,按照不同的地理位置、生产规模、功能定位、产品流向,分别达到以下等级标准:

1、城区屠宰厂(场)必须达到Ⅱ星级以上标准;

2、农村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生猪屠宰厂(场)应当达到Ⅰ星级标准;

3、日宰30头以下的屠宰场应当达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屠宰厂(场)的设计、建设或改造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设施条件以及噪音和“三废”排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三)屠宰厂(场)必须设置病畜隔离圈、急宰间,检疫检验室、无害化处理间以及防疫、消毒、冲洗设施,动物检疫和肉品检验的场地设施条件符合国家规定要求,Ⅲ级以上屠宰厂(场)应当实行流水线同步检疫检验。

(四)屠宰厂(场)的卫生设施条件必须按照《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进行设计建设或改造,肉品的盛装器具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五)屠宰厂(场)必须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合格并获得体检证明的屠宰操作人员和肉品检验人员。

(六)屠宰厂(场)建设和改造完毕,其工艺、环保、卫生、动物防疫、消防安全等场地、设施必须经过商务、畜牧、卫生、环保、工商行政管理、消防等有关职能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办理相关证照后,方可投产使用。

四、组织实施

(一)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区商务局会同规划、环保、卫生、畜牧、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实施本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现有的屠宰厂(场)进行清理整顿,根据不同情况分类处置,审批确认其定点资格。现有定点屠宰厂(场)的地理位置不符合选址规则的,原业主可以申请择址新建。

(二)获得定点资格的业主或投资人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屠宰厂(场)的新建或改造工程。

(三)已获得定点资格的现有屠宰厂(场),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必须依法按规定程序及时关闭:

1、现有场地因城市(城镇)开发建设征用;

2、国、省、市、区重点工程项目占用;

3、现有场地、设施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定点屠宰、卫生、环保、动物防疫等基本条件,经改造后仍不达标的;

4、“三废”和噪音达不到国家排放标准;

5、屠宰瘟病死猪或未经检疫生猪;

6、出厂(场)注水猪肉。

五、工作要求

(一)定点屠宰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各级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必要性,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2008年底前全面实现规划目标。

(二)整顿和规范生猪屠宰市场秩序。加强对畜类屠宰、肉品流通的执法检查,加大对私屠滥宰的打击力度,强化动物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工作,坚持肉品上市查证验物制度,切实防止注水、病死、私屠滥宰的肉品进入市场销售,维护合法屠宰厂(场)的正当权益,为本规划的实施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鼓励和引导大型屠宰厂(场)在城乡建设鲜肉流通网络,推广批零挂钩、连锁配送的营销模式,推动冷链销售,确保高质量的鲜肉供应城乡市场。

(四)鼓励屠宰技术进步,建立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人民群众吃上质量合格、安全卫生的“放心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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